“荘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43171号“荘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75号

       

      申请人:利川市大庄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3171号“荘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995号“庄源及图”商标、第15294549号“源庄”商标、第11323368号“庄原及图”商标、第1503543号“壮源及图”商标、第5923639号“壮源及图”商标、第13571143号“壮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宽展期。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树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