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67742号“乐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10号
申请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742号“乐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5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官方网站及百度百科、宣传使用图片、被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电子桌面排版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演出制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