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517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35号
申请人:北京国奥源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1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9057号“千钰千瑞及图”商标、第1139131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9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了固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企业简介及产品介绍、部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医用药物、医用营养食物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本案申请商标无必然联系,或未显示本案申请商标,上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