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神黑猪00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35617号“爽神黑猪00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73号

       

      申请人:兴安县顺森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617号“爽神黑猪00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3551号“趴趴跑及图”商标、第20134562号“神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肉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中的“黑猪”二字若作为商标注册在肉、香肠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