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59877号“西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2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59877号“西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1628号“番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图书出版及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77期及167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教育、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摄影、翻译、同声传译服务、音乐制作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无线电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摄影报道、摄影、新闻记者服务、翻译、录像带录制、微缩摄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节目制作、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西番”与引证商标“番西”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综艺表演、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演出座位预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