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梨荷花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63265号“刺梨荷花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27号

       

      申请人:安顺市大坝村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3265号“刺梨荷花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特定含义,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刺梨”、“荷花”,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