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真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236205号“波士真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6189号重审第0000000839号

       

      申请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6189号《关于第21236205号“波士真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2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9419号“波士聘 boss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经异议审查或不予注册复审予以核准注册,其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无线电设备、电子图书阅览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诉争商标由汉字“波士真聘”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波士聘”构成。诉争商标“波士真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波士聘”,且二者含义并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在隔离对比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大关联性,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如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电子防盗装置、电暖衣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李娟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