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26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00号
申请人:成都平群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4184号图形商标、第15278916号“中来股份 JOLYWOOD及图”商标、第19470105号“未来智慧及图”商标、第165283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人为相关联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为相关联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但申请人尚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何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空气用过滤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