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898709号“XIAO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9911号重审第000000083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49911号《关于第19898709号“XIAO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小米公司提交的第1611、1616期《商标公告》显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657号“Xiao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48511号“XIAD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该事实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小米公司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16期、第1611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李娟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