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562617号“AKRIS PUN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3647号重审第0000000840号
申请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3647号《关于第18562617号“AKRIS PUN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71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91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3858号“PUNTO AK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注销并予公告,引证商标二不再属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同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2234号“AKRIS PU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依据该事实,无法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故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提交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该商标专用权自2018年8月15日起终止,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617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