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304号“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03号

       

      申请人:领航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304号第36类“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7597号、第4547598号、第159860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共存,请求遵循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V”、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V”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交互式网站和在线计算机数据库,提供基金投资、财务、储蓄、金融规划、金融退休规划、金融组合管理、金融决策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募集慈善基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旅游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