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91113号“sei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47号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1113号“sei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3473号“Sei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96986号“S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