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427474号“企顺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95号
申请人:武汉市企顺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7474号“企顺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无实际代理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已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不再含有“商标代理”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换领的新的营业执照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是否变更经营范围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另,申请商标文字“企顺顺”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