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32227号“水光胶原润唇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95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27号“水光胶原润唇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综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页、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的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水光针”是通过仪器设备将修复型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等医学美肤营养配方注入真皮层,注射后皮肤紧致白皙、饱满水润。申请商标含“水光”、“胶原”,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