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32253号“魔法无痕粉底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94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53号“魔法无痕粉底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5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之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网络销售页、媒体报道等证据的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魔法无痕粉底液”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整体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神奇效果的涂抹后无痕迹的粉底液”,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