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858095号“ZD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优琦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住得好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58095号“ZD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379号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商标网查询,被申请人注册的复审商标没有商标转让、许可备案等相关事宜,被申请人仍为复审商标所有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为吊销企业,吊销原因为逾期未年检。鉴于被申请人为吊销企业,故其提交的使用证据不真实,存在造假嫌疑。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的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证据6为原件,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淘宝网店截图;
      2、被申请人的产品宣传图片;
      3、被申请人的往来函件截图;
      4、被申请人的部分单据;
      5、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ZDH”商标;
      6、产品标签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家具门、竹木工艺品、沙发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示淘宝店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据2中的产品图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其他证据无相应翻译,视为未提交。证据3、证据4中无以商标形式显示的复审商标。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6无法确定核定使用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