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25959号“研究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92号
申请人:泉州文华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959号“研究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第24731201号“韩美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对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于2020年01月0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指定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针对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介绍工作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对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