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38733号“燃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67号
申请人:重庆乡亲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8733号“燃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04023号“燃灯及图”商标和第15485404号“燃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无效,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生物化学催化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对使用在肥料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生物化学催化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这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化学催化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