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96070号“逸黛伊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79号
申请人:杭州布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6070号“逸黛伊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与“一带一路”虽读音相近,但含义完全不同,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一带一路”同音,用在核定使用服装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