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导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73168号“三维导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58号

       

      申请人:青岛新维纺织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3168号“三维导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24类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已成为申请人标志性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财务报表、质量检测报告、宣传册、专利证书等。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使用在其指定的布;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