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56449号“美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43号
申请人:芜湖创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6449号“美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9495号“美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43423号“美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94100号“美优 meiyou yu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32853号“真美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861120号“美优宝 MY HEALTH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16852号“优美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含有显著中文“美优”,其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对本案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