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44997号“读客知识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92号
申请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4997号“读客知识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6645号“读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9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上述商标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