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89557号“凤凰悦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06号
申请人:李想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9557号“凤凰悦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67275号“凤凰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08125号“凤凰怡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主要用于打造自主品牌,更是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设计而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凤凰悦”,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仅相差一字,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