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68781号“唱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77号

       

      申请人: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8781号“唱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是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等,也不属于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网络查询结果、判决书、类似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唱呀”,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现场表演等服务上,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