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区块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591528号“光华区块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1994号重审第0000000893号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拉莫多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1994号《关于第27591528号“光华区块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第8021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七)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智能手机用保护壳;耳机;照相机用三脚架;测量仪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USB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鼠标垫、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0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14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66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45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鼠标垫、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