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462324号“TEAM WE W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6564号重审第0000000816号
申请人: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希玛(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256564号《关于第27462324号“TEAM WE W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8540432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2年5月9日被核准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有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在此情况下,引证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其区分表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亦随之消失,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