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200506号“Sun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3055号重审第0000000815号

       

      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3055号《关于第27200506号“Sun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8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324938号“SUNHOM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工程绘图、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