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T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44024号“SUNT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74号

       

      申请人:欧立伟酒店管理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024号“SUN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5510号“SUN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6812号“SUN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4103号“Su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于2018年10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256号“SU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金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