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671532号“华美兴禾HUAM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许县鑫源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71532号“华美兴禾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1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2007年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被评选为“河南省第一批省级示范社”,2011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申请人现发展会员380户,蔬菜种植基地1万余亩,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社员名单及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2、媒体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3、检测报告、无公害评估报告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4、广告定制合同及收据、带有复审商标的门头、商品图片等;
5、通许县孙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通许县鑫源绿色蔬菜胡萝卜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1类甜菜;新鲜蘑菇;黄瓜;新鲜蔬菜;新鲜蚕豆;洋葱(新鲜蔬菜);青蒜;鲜土豆;食用植物根;鲜食用菌商品上,2018年7月9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通许县鑫源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鉴于《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结合申请人与通许县盛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定制合同及收据、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图片、门店图片及通许县孙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信息蔬菜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