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03976号“珠宝e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46号

       

      申请人:诸暨燕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3976号“珠宝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6979号“珠宝世家 JEWELRY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32498A号“珠宝藏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48857号“珠宝世家 JEWELLERY ARISTOCR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34377号“珠宝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086149号“珠宝世家 ZHUBAO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671930号“珠宝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277339号“珠宝E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