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 COZY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452856号“3Q COZY&YUMM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82号

       

      申请人:翰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吕维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12452856号“3Q COZY&YUM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3Q cozy & yummy”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网页、邮件、商标设计、图案及相关图片;
      2、店面施工报价单、工程明细等的公证件;
      3、转递核验证明;
      4、美术作品确认书;委托设计契约书、确认单;
      5、著作权让与契约;
      6、申请人主体资质相关证据;
      7、相关决定书及裁定书;
      8、申请人商标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3Q创立者,被申请人是真正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目前争议商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尚未解决,相关裁定不足以作为参考。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注册并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商标无关,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对“3Q”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对应关系。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营业执照、被申请人结婚证、被申请人“3Q”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相关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享有著作权。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注册,经我局部分初步审定在第43类“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通过创作完成作品或者是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申请人提交的委托设计契约书、确认书等可以证明“3Q cozy&yummy”作品已于2006年12月27日完成创作,并于2007年1月31日结算清全部设计费用,且约定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系林翰任所有。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让与契约可以证明于2007年2月25日“3Q cozy & yummy”作品的著作权之著作权财产权已转让至翰朝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3Q cozy&yummy”作品,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3Q cozy&yummy”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高度一致,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中国台湾,被申请人有可能接触到该作品。鉴于此,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