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589871号“CELLTRION SKINCU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7号
申请人:赛特瑞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敬升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18589871号“CELLTRION SKINC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987462号“CELLTRION SKIN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89061号“CELLTR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申请注册了如“VIDIVICI”等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其具有不正当占用他人资源,利用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联公司证明;
2、在先相关案件裁定;
3、天猫商城、网易考拉网页截图;
4、品牌推介会和战略宣讲会部分照片;
5、被申请人注册部分商标信息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被我局部分初步审定第3类“清洁用油;抛光乳膏;磨光制剂;非医用漱口剂;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一于2015年11月12日享有优先权。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一致,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油;宠物用香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属类似商品或关联性较强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CELLTRION”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具;抛光乳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