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4473152号“果农GUON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县东辉果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文
申请人因第4473152号“果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769号决定,于2019年4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恶意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植物、鲜水果等商品,经注册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商品的外包装图片复印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具有恶意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