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ENIUS WILHELM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685号“WALLENIUS

    WILHELMS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80号

       

      申请人:WALLENIUS WILHELMSEN A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685号“WALLENIUS WILHELM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2419号图形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1690号“WALLENIUS WILHELMSEN LOGISTICS”商标、国际注册第917552号“WALLENIUS WILHELMSEN LOGISTICS及图”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