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36371号“亨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87号

       

      申请人:翰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371号“亨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亨特”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人及其商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3544号“亨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企业信息截图、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亨特”与引证商标文字“亨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整体表现形式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取暖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必然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