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473718号“nabati Cheese Wa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10号
申请人: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473718号“nabati Cheese Waf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2314号“nab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若其被驳回,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是“纳宝帝 NABATI”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8213号“纳宝帝 NAB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3710号“NABALI及图”商标、第7310550号“纳拉提 NARATI及图”商标、第3230311号“那拉提 NA LA T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五主体已不存在,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四、五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鱼罐头、腌制水果、牛奶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核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蛋粉、食用橄榄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核定使用在八宝饭、豆浆、茶饮料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方便面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复审申请因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受理,故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八宝饭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nabati”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字母组合“Nabati”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奶酪条;楔形奶酪;糊状奶酪;软奶酪;以奶酪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土豆煎饼;油炸土豆片;肉罐头;以蔬菜、干蔬菜或脱水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及第30类“饼干;奶酪味饼干;薄脆饼(饼干);甜食;甜食(糖果);软糖糖果;谷物棒;花生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即食玉米片;糖果棒;人参糖;克力架饼干;奶酪克力架饼干;曲奇饼干;蛋糕;奶酪蛋糕;小蛋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