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THROUGH INNOV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5679号“FREEDOM THROUGH

    INNOV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86号

       

      申请人:PANASONI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679号“FREEDOM THROUGH INNOV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还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申请人已递交商品限定申请,将第9类上的“智能手表”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将第35类上与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全部限定为中国可接受的服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欧盟及新西兰的注册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限定申请文件、国际局发出的确认通知书及WIPO网站上有关申请商标的公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限定申请将申请商标在第09类“智能手表”商品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以及申请人请求删减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或批发服务;消费品电器或电子电器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护理产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通信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体育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建筑材料零售或批发服务;有关下列商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即,医药,兽医和卫生制剂,以及医疗用品;食品和饮料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电气机械和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科学或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电动洗衣机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真空吸尘器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洗碗机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视听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导航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软件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电池和电池组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有关医疗设备和仪器的零售及批发服务;电动剃须刀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电动烹饪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烹饪设备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供暖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冷藏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干燥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照明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人用美容器具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REEDOM THROUGH INNOVATION”可译为“通过创新的自由”,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第37类房屋建筑等、第42类工业分析与研究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的“智能手表”商品已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其零售、批发及相关服务的删减申请已被核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第35类、37类、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