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s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4343号“DR.s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52号

       

      申请人:LNP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4343号“DR.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6748号“D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在中国“全球购”电商平台销售链接、韩国官网链接以及商品展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R.story”与引证商标文字“DSTORY”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