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63062号“大王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30号
申请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062号“大王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自有“大王椰”系列商标的扩大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8460号“大王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准予初步审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轨道;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