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74011号“碱无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18号
申请人:新疆百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011号“碱无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碱无踪”使用在其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