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医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64947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4947号“点滴医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09393号“点滴美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28215号“点滴网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3717号“点滴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92547号“点滴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859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就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转让事项进行协商,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点滴医保在APP上的界面、申请商标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的转让核准证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三、四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医保”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点滴”为首词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安全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医保”,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