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JA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86998号“OPENJA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84号

       

      申请人:欧普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6998号“OPENJA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4089号“OPENL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业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含义、百度检索结果、撤三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