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159010号“H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0号

       

      申请人:广州旭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评果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9010号“H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0785号“HON International”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0803号“HO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70820号“HO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30151号“HON Phone及图” (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86573号“HON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29062号“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324077号“弘能量HON OR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961407A号“华识H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900968号“H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构成、设计风格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HON”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字母“HON”,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套、手机用USB线、手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线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