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81919号“WITHWH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72号
申请人:北京麦达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1919号“WITHWH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其对应的中文名称是“原麦山丘”,为申请人主打面包品牌,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暗示性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申请商标结果、原麦山丘 WITHWHEAT介绍、使用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英文,“WITHWHEAT”可译为“用小麦”,使用在指定的果汁、葡萄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禁止注册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