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31866号“EP 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32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1866号“EP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449号“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流程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相关荣誉、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