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837562号“老山合LAOSHANH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29号
申请人:黄德然;黄德生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文意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7837562号“老山合LAOSHANH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山合”始创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至今有百余年历史,并于200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争议商标与百年老字号第326111号“老山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55672号“老山合LAOSHAN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共存于同一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当地具有极高的名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区域,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侵犯了申请人家族的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抢注了“老山合”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山合”介绍及文史资料记载;
2、荣誉证书;
3、媒体报道;
4、淘宝网络截页;
5、被申请人“老山合”信息及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腊、肉制品、腌制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老山合”商标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老山合”及对应拼音“LAOSHANHE”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老山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制品、腌制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汕头都市报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老山合”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政区划,进一步增加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互混淆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的无效,且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本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