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261659号“蒙娜丽莎文艺复兴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26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1659号“蒙娜丽莎文艺复兴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蒙娜丽莎”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7356号“文艺复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14336号“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72259号“Renaiss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2、上市证明。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做出的2018撤W01430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2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0804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蒙娜丽莎文艺复兴日”及简单图形组成,其中“文艺复兴日”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Renaissance”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