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74629号“洽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98号
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74629号“洽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95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031221号“洽洽”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旗下“洽洽”系列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商标荣誉证明、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体育野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洽洽”与引证商标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商标,其已获准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