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美家 Markor Design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90901号“美克•美家 Markor

    Design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27号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0901号“美克•美家 Markor Design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3165号“茂天傢俱Mex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与第1935867号“美克MARK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对使用的家用非贵重金属器皿商品的功能用途没有共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广告合同和发票、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实体店照片、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一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美克•美家 Markor DesignStudio”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美克MARKO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用非贵重金属器皿、家庭宠物用笼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以外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以外的“家具”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