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290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65号 - 申请人:赵沛敏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2290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65号

       

      申请人:赵沛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9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7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开来,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大量类似“F”的图形作为商标已经得到核准注册的事实,说明此类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若未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对于信赖申请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也将是一种无法弥补的遗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易识别为字母“F”,与引证商标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1日